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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规范




散杂货运车辆进出港区放行暂行规定
为确保散杂货物进出港区安全、顺畅、有序,明确进出闸口保安岗位执勤职责,特对散杂货运车辆进出港区放行程序做如下实施规定:
1、散杂货运车辆一律从进闸口超限通道进入港区,从出闸口超限通道出港区。
2、由客户将办理好的《接受委托服务单》复印件(加盖CFS的红章)送交进闸口岗位保安员,进闸口岗位保安员负责收存。
3、进闸口岗位保安员收到客户送交的《接受委托服务单》后应立即向值班安全员汇报。
4、在早上08:30——晚上20:30期间,散杂货运车辆到达进闸口后,如司机能报出与收存在进闸口岗位保安亭内的《接受委托服务单》单号一致的号码,则保安员核验货物,属实的给予登记放行。
5、在晚上20:30——早上08:30期间到达的,进闸口岗位保安员除按照第4款的要求核查外,还需与CFS值班员确认(内线1825、1829),如CFS有人值班则给予登记放行,如CFS无人值班则安排其予进闸口门外靠边等候。
6、确认放行后,进闸口岗位保安员应告知货运车辆司机CFS仓库位置,并提醒司机遵守港区限速、按标线行驶等规定。
7、散杂货运车辆从出闸口出港区时,凭CFS值班员开具的《出港证明》(盖有CFS的红章),出闸口岗位保安员核验登记并留存《出港证明》,给予放行。如有运载货物的,出闸口岗位保安员应认真核对货运车辆所载货物必须与《出港证明》所记载相一致,方可登记放行。
8、本规定从2008年3月12日开始执行。
9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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